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辦法。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具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條 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規定。
第七條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由作出準予其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行政許可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第八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的,可以提請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將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記入守法誠信檔案,分類監管。用人單位多次或者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障應急機制。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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