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寧市飲食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7月15日第十二屆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黃方方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南寧市飲食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服務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城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城市管理、工商、公安、規劃、建設、房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本區域內飲食服務業的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調解因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產生的糾紛。
第五條 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中依法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權利和義務,全體業主應當共同遵守。
物業服務企業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飲食服務業違反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應當予以勸止,并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飲食服務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飲食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設產生油煙污染或者異味的飲食服務業項目:
?。ㄒ唬┚用褡≌瑯牵ú缓瑔我划a權的居民住宅樓);
?。ǘ┪丛O立專用煙道至樓頂的商住樓;
?。ㄈ┎┪镳^、圖書館、檔案館的主體建筑;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第八條 用于飲食服務業經營的建筑物應當設置不與通風管道、住戶煙道相連通的飲食服務業專用煙道,并預留噪聲及油煙、廢水等污染物的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九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飲食服務業項目應當于開工建設前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或者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飲食服務業項目,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要求,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根據要求作出履行相應義務的書面承諾并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視為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自作出承諾之日起10日內將承諾內容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
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度的飲食服務業項目范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飲食服務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新開辦項目的規定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一)無油煙污染或者異味的飲食服務業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或者異味的飲食服務業項目的;
?。ǘ┪廴疚锱欧欧N類、數量、去向和排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的;
?。ㄈ┙洜I地址變更的。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飲食服務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其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未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經營或者使用。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新建商住樓的,對未配套建設飲食服務業專用煙道的商鋪,應當在商鋪買賣合同中明確告知買受人不得用于開設產生油煙污染或者異味的飲食服務業項目。
第十四條 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將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禁止從事飲食服務業的區域和場所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設產生油煙污染或者異味的飲食服務業項目。
第十五條 在環城高速公路范圍以內的建成區經營飲食服務業的,應當使用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電能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渣油、木柴等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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