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所轄城區范圍內查處違法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依法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的建設。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按照建設時施行的法律法規認定和處理;依法需要強制拆除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條 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協調聯動、依法追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查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負責違法建設的具體查處工作。
第六條 違法建(構)筑物不受法律保護,在征地拆遷、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處時不予補償。
第二章 協調聯動
第七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查處協調聯動機制,協調和解決下列事項:
(一)研究部署違法建設查處措施;
(二)指導協調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活動;
(三)督促協調違法建設查處信息共享平臺建設;
(四)協調處理違法建設案件管轄異議,解決違法建設查處疑難問題;
(五)研究處理上級機關督促查處的違法建設事項;
(六)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的其他事項。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制作統一的執法文書樣式,并規范執法程序。對發現的違法建設,應當督促當地查處機關立即查處,并將情況定期通報監察機關。
第八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通報查處機關,并按照下列規定協助做好違法建設查處相關工作:
(一)提供違法建設查處和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所需信息和資料;按照查處機關的要求到場配合查處。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對違法建(構)筑物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發展改革、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農業建設項目專項扶持資金時,應當查驗申請項目的規劃手續,對無合法手續的不得批準核撥扶持資金。
(四)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已經辦理的,應當予以注銷或者變更。
(五)公安機關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法人員進入違法建設現場執行公務的行為負責及時制止,對鼓動、組織、參與暴力抗法的違法行為人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依法予以處罰;對涉嫌刑事傷害以及查處機關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的違法建設案件或者線索,依法立案。
(六)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作出有關行政許可前,應當查驗生產經營場所的合法手續。對無合法手續的,不予核發有關證照。
(七)監察機關對相關單位履行違法建設查處及協助查處職責的情況負責進行監察,對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城市管理監督機構巡查時發現在建工程項目未按照規定設置規劃公示牌,或者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通報查處機關。
村(居)民委員會、農林場(園藝場)場(隊)部、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單位在其轄區內或者管理區域內發現在建工程項目未按照規定設置規劃公示牌,或者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報告查處機關。
第三章 監管與處置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違法建(構)筑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違法建設提供水、電接駁。
供水、供電、管道燃氣等公共服務單位(以下統稱公共服務單位)在向用戶提供服務前,對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應當查驗房產權屬證明或者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驗規劃核實證明。對在建的工程項目,應當查驗規劃許可證。對無房產權屬證明、規劃核實證明或者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承建建設項目應當查驗項目的規劃許可證。對無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承建。
第十三條 查處機關、城市建成區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應當分解日常巡查責任,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第十四條 查處機關巡查發現在建工程項目未按照規定設置規劃公示牌的,或者接到違法建設報告的,應當立即核查項目的規劃許可證。
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查處機關應當立即責令停止施工。當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現場,并在一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公共服務單位停止提供服務。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停止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對已建的違法建(構)筑物,查處機關應當在確認違法建(構)筑物后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利用違法建(構)筑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并通知公共服務單位停止提供服務,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停止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違法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查處機關應當責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處罰。
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改正措施能夠符合規劃許可證的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已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定,建設內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且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定,但建設內容符合用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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