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三條 考核原則。
(一)政府全面負責。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狠抓安全生產責任和工作落實,確保實現國家和省制定的工作目標,確保所轄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管行業(系統)必須管安全。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必須做到嚴密部署,嚴格監督檢查,確保本行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開展和落實。
(三)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各級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其所分管的行業、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四)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推進。各級政府必須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計劃、安排、檢查和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推進,協調適應。
(五)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具有聯合打擊、共同治理的責任。
(六)激勵獎懲相結合。各級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職責明晰、權責一致、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和目標實現。
(七)實事求是。被考核單位要向考核單位如實反映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弄虛作假,發現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虛假資料和數據的,將依照相關規定從嚴查處。
(八)公開、公平、公正。考核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考核辦法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客觀公正評價,考核結果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上一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各級政府與有安全監管責任的相關部門、相關政府部門與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要簽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其中,省政府或省級相關部門與中央在黔及省屬重點企業簽訂;市級政府或市級相關部門與市(州、地)屬企業簽訂;縣級政府或縣級相關部門與其它企業簽訂),以細化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
第五條 考核范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任務的相關部門;與政府部門簽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的各生產經營單位。
第六條 考核內容。原則上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確定的具體工作目標和任務為主。其中:
對政府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及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況。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30號)相關規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三)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評情況。
(四)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部署、安排及執行情況。
(五)安全生產體制、工作機制、責任體系的建設情況。
(六)安全監管系統基層基礎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七)用于消除事故隱患、防止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安全生產資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況。
(八)以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為重點的安全生產主要工作部署、開展及落實情況。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和治理落實情況。
(十)事故報告、搶險救援、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及落實情況。
(十一)國家和省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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