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火災風險和火災危害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預案涉及的單位、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七條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參加滅火工作,并調集所需物資予以支援。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規劃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鄉鎮人民政府,省級民族文化村寨以及被列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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