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府辦發〔2011〕59號
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西南州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頂效開發區管委會:
《黔西南州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規定》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黔西南州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運輸機場管理,促進民用運輸機場建設和發展,保障安全運營,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州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的規劃和建設,安全、運營和服務,機場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環境管理,以及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管理。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將機場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必要措施鼓勵、支持機場發展。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解決機場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機場管理機構依法對機場的安全、運營和服務,機場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環境等實施監督管理。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場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機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安全、高效、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機場總體規劃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編制。編制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征求主要駐場單位意見,并與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商一致。機場總體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后實施。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根據機場的運營和發展需要,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六條 在機場總體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征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在機場地區范圍外機場總體規劃范圍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機場廣告設置規劃。
在機場地區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機場廣告設置規劃,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后,依法向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機場地區的基礎設施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建設;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籌建設。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機場用電、用水、用氣和交通、通訊等暢通。
第九條 機場地區的各駐場單位應當做好所使用土地范圍內道路以及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的建設、養護與維修工作。
第十條 在機場地區及周邊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影響飛行安全。對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勸阻,并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安全、運營和服務
第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的安全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機場運營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保障機場的安全運營,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車輛,應當出示有效的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接受安全檢查,在限定的區域內活動,服從管理。
機場控制區人員、車輛通行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對航空貨物、航空郵件應當依法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旅客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在登機前應當依法接受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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