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糧食安全,確保糧食有效供給,規范糧食流通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糧食安全保障有關的糧食生產、儲備、流通以及調控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麥、雜糧及其成品糧。
本條例所稱糧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證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場糧食價格基本穩定,人民生產和生活對糧食的需求基本滿足,糧食質量安全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條 糧食安全保障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目標績效考核。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糧食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科學用糧,鼓勵節約用糧,增強單位和個人的愛糧節糧意識,避免損失浪費,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
第六條 對在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危害糧食安全保障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二章 生產保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糧食生產發展規劃及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依法對基本農田實行保護,確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質量和利用率。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快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糧食生產的科技投入,鼓勵研究和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培養糧食科技推廣人員,穩定、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發布信息、給予種糧者種糧補貼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糧食生產,穩定糧食播種面積。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種糧大戶、糧食生產合作社和有關企業,發展優質糧食訂單種植。
第十二條 當糧食出現嚴重緊缺或者可能出現嚴重緊缺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生產其他經濟作物的基本農田用于糧食生產,并組織落實種子、肥料等生產資料,給予農戶適當經濟補償。
第三章 儲備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分級負責的政府儲備糧制度。
第十四條 政府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動用,實行計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制定并下達政府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動用計劃,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信貸資金。
第十五條 政府儲備糧規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糧食市場調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級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的政府儲備糧規模;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核定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儲備糧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核定規模,組織落實本級政府儲備糧。政府儲備糧應當根據儲存年限規定和質量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輪換更新,并根據公眾的消費需求和市場調控的需要,合理調整品種結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定規模的成品糧及食用植物油儲備,以保障應急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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