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中村與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采用劃撥方式供應用于安置村民和居民的土地,或者采用協議出讓方式用于配建生產、生活保障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土地,由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向市棚改辦提出申請,經市規劃、國土、財政等相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暫不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其中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建設的安置用房在上市交易補交土地出讓金時,按所分攤的土地面積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城中村與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進行商業開發的經營性土地,按本辦法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
(四)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由貴陽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按5∶5比例分配。
第八條 軌道交通沿線尚未出讓的地塊,可作為軌道建設項目償債源,其建設資金的計提和歸集方式另行規定。
第九條 市級出讓地塊相關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季進行清算,并將專項資金列入預算,專項用于軌道交通項目建設。
區(市、縣)、高新區、經開區自行出讓收取土地有償使用資金的,由其財政部門按季清算,并將專項資金劃入市財政軌道建設資金專戶。
第十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計提、歸集、劃撥的工作程序:
(一)區(市、縣)、高新區、經開區的國土資源部門按季度統計本區域內的土地出讓數量,并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統計結果報市國土資源部門。
(二)市國土資源部門將土地出讓數量匯總的結果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貴陽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三)區(市、縣)、高新區、經開區財政部門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本區域內計提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劃入市財政軌道建設資金專戶。
(四)市財政部門在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已劃入專戶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分別核撥給貴陽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第十一條 貴陽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應當完善軌道項目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市審計部門對軌道項目實施跟蹤審計,對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和使用進行定期審計。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劃撥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管理。
市財政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于每個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本區域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劃撥情況報市督辦督查部門。
第十三條 對違規拒繳、緩繳、截留、擠占、挪用、套取、減免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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