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評選省安全文明工地資格:
一、評審考核綜合分數低于80分的;
二、總、分包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合法、超過有效期的,項目經理、安全員不具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三、考核年度內發生四級以上(含四級)安全事故的;
四、在部、省、市(縣)安全生產大檢查中受到通報批評的;
五、工地現場因存在安全隱患較多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六、在所屬監督站日常監督檢查中受到過兩次以上(含兩次)停工處罰的;
七、對事故隱瞞不報的;
八、有其他違法行為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十七條? 評審小組依據評審標準,結合現場資料情況,進行評議,提出評審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程序:
一、匯報:由評審小組組長向評委會匯報評審情況并提出推薦意見;
二、質詢審議:評委會委員進行質詢審議;
三、公示:審議通過的工程應通過本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備案。在公布公示期間有投訴,且情況屬實者應取消其資格;
四、公布:協會將評審結果上報建設廳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協會對獲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授予獎狀和證書、獎牌。
一、授予施工總承包單位獎狀、獎牌;
二、授予項目經理、安全員榮譽證書;
第二十條? 評審結果只是針對項目開工到評審時的建設行為,獲獎的施工企業應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繼續完成項目施工,后續施工中,若出現第十六條其中之一情況的,經核實后,撤消榮譽稱號,收回相應獎狀、證書并報省建設廳。
第六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在工作時間內停工待檢,不得弄虛作假,接待初評檢查一切從簡,不得宴請和送禮。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消其申報參評資格。
第二十二條? 評審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保守機密,公平、公正,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違反紀律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消其參加評審工作資格。
評審人員要接受被評單位和公眾監督。對工程初評評價結果,初評小組人員不得自行對外公布。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獎牌、獎狀和榮譽證書,并在評審結果未公布之前不得以獲獎工程的榮譽進行宣傳,否則,追究單位責任,并通報全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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