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施工現場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 1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9]13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質電 [2010]53號)、《海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以及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有關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
第四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做到:
(一)建立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健全消防工作責任制和相關各項消防管理制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崗位防火職責;
(二)加強對施工現場一線操作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演練,切實提高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結合建筑工程規模、火災危險性、不同施工階段和氣候條件特點制定針對性的現場消防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消防設施平面圖、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施工現場作業區、生活區及倉庫等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各種建、構筑物及臨時設施之間應合理布局并并保持安全距離,要設置足夠的消防水源忽然加壓泵,加壓泵應保證其揚程和射程能夠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要求。要合理設置消防通道并確保消防通道暢通,配備合適的消防設施、器材和足夠的義務消防人員;對高度超過 3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應當安裝直徑不小于 2 吋 的臨時消防豎管,每層設消火栓口,并配備足夠的消防水帶、消防水槍,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施工單位應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提供處置火災突發事件所需的消防用電;
(五)選用符合行業標準的阻燃型安全網,切實加強對木料堆場、木材加工場所、電氣焊割場所、油漆作業場所、用電場所及臨時宿舍等火災易發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嚴格用電管理和用火管理,認真執行施工現場“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七)電工、電焊工、氣焊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保管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八)合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落實現場監督管理,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做到:
(一)督促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及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
(二)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協同施工單位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檢查;
(三)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參與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做到:
(一)檢查落實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的要求;
(二)對建筑工程選用的消防產品進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市場準入制度及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三)安排監理技術人員參與并做好施工現場防火工作;
(四)審查施工現場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監督建設單位按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
(六)檢查施工現場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隱患整改,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應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
(七)審查施工單位的技術交底,對沒有做好技術交底的工序和分項工程,應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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