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全省統一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編制,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省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全省統一調劑使用。建立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即調劑金,下同)制度,設立省、省本級、市縣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用于防范各地基金支付風險、支付全省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等。
第八條 省本級、市縣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按當地上年度征收工傷保險費的10%提取。當年提取儲備金的30%上解到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管理。
省本級、市縣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累計結余額達到當地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入的5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省級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累計結余額達到全省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入的30%時,省本級、市縣不再上解儲備金。
第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支出戶應預留2個月支付量的工傷保險基金,以保障當期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條 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支出應先使用本地的工傷保險基金及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省級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進行調劑;調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墊付,墊付部分從以后提取的儲備金中償還。
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建立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目標考核機制,省政府定期對各地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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