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指揮與組織
第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后,及時向國務院報告?!?/p>
設區市、縣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啟動,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p>
第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指揮有關部門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二)調動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有關救治工作;(三)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集中力量進行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四)根據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五)根據需要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情重點區域或者疫區實行緊急措施或者封鎖;(六)根據需要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p>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做好本區域、本系統和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支持配合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的督察和指導?!?/p>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為處理突發事件作出的決定和命令?!?/p>
第四章 監測與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經專家論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時發現潛在的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p>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設區市、縣級、鄉級、村級信息報告體系,確保信息暢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關情形報告后,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p>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p>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b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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