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難、歧視參加突發事件救治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及其家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救治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家屬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擬定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食品、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學校的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急救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的建設,保證其開展突發事件調查、控制和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物質條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條 省、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醫療機構設立傳染病隔離病房,進行醫學觀察及隔離治療。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應對突發事件的收治救治體系,加強鄉(鎮)醫療機構建設,支持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醫療機構,提高協助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專家庫和后備人員儲備庫,定期對有關專業人員進行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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