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的籌集,市政府由財政預算內將一定比例資金補助農村公路養護,各縣(區)政府也要根據需要由財政預算列支一定資金用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以滿足農村公路養護的需要。隨著養護里程的不斷增加,各級要不斷加大對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的投入。對于當年地方資金籌集不到位的,將對下一年度的農村公路新建、改建、養護計劃不予安排。
第十四條 養護資金籌措標準。
1、縣道。
縣道養護省補助資金每年每公里8400元;市政府補助資金每年每公里800元;縣(區)政府安排資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800元。
2、鄉道、村道日常養護。
鄉道、村道每年每公里日常養護資金不少于3500元。市政府和市交通部門每年每公里分別補助200元。其余部分由縣、區政府負責籌集解決。
市政府和市交通部門補助資金實行以獎代補,對養護工作到位、養護質量好的單位及時撥付獎勵資金,對養護管理不到位或養護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單位將扣減補助資金,對未進行養護的單位不予補助,并進行相應處罰。
3、鄉道、村道大修、中修、小修工程。
鄉道:省市交通部門每年每公里按3500元標準進行補助,其中,省交通部門每年每公里補助2330元;市交通部門每年每公里補助1170元,其余所需配套資金由縣(區)政府負責。
村道:省市交通部門每年每公里按1000元標準進行補助,其中,省交通部門每年每公里補助670元;市交通部門每年每公里補助330元,其余所需配套資金由縣(區)政府負責。
市交通主管部門補助資金由汽車養路費超收返還款列支,列在市交通局和縣(區)交通局分成之前。待縣(區)配套資金落實到位后,根據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撥付省市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為保證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安全使用,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要設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用帳戶,上級撥付的相關費用按程序撥付到資金專用帳戶。但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到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專用帳戶。
鄉(鎮)政府、村委會和村民自行籌措的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帳務公開,接受村民和出資人的監督。
使用農村公路養護專用帳戶資金,由鄉(鎮)政府上報計劃,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專用養護資金和農村公路養護目標完成情況予以安排,鄉(鎮)、村自籌資金由鄉(鎮)、村自行安排。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養護節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審計、交通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定期審計,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時到位,安全使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各縣、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辦法,落實職責,明確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縣級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執行。
第十八條 鄉(鎮)、村要制定鄉規民約,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愛路護路意識。
第十九條 除進行鄉道、村道公路建設、養護和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外,禁止在鄉道、村道和鄉道、村道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1、設置線桿、鐵塔、變壓器,沿鄉村公路埋設地下管線等永久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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