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管理特種作業人員(適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發證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12.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
13.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1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5.承擔河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16.承擔全省無人看管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7.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宣傳部門職責:
組織、指導、協調新聞、文化、出版等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典型事例的宣傳報道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產素質和意識。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三)機構編制部門職責:
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工作職責的制定工作。
(四)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1.把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并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推動完善煤礦、非煤礦山以及危險化學品等領域產業政策,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會同有關部門加快組織實施大集團、大公司戰略。
3.在建設項目備案、核準、審批等工作中,將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對不符合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的建設項目,以及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驗收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手續。
4.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5.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6.負責煤炭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煤炭經營行政許可工作。
(五)教育部門職責:
負責教育系統(包括學校、學前教育以及校外教育機構等各類教育機構以及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制定教育工作安全規劃和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監督各類教育機構建立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將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工作計劃,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指導學校加強教學設施、場所[包括教學樓、學生公寓(宿舍)、辦公樓、食堂、實驗室、圖書館、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體育運動場所等]及學校車輛的安全管理,組織或配合消防、衛生等部門對學校進行安全檢查,加強學校危房改造,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學生、教職員工的生命安全。
3.負責校辦研究所、校辦企業、學校下屬醫療機構(包括獨立的附屬醫院)等所屬單位安全監管。
4.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活動以及中小學生春游等社會實踐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5.加強安全與工程科學學科建設,發展安全生產普通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加快培養煤礦和安全生產專業人才。
6.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科學技術部門職責: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安全生產重大技術攻關;鼓勵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2.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職責:
指導工業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制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
2.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工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應用,促進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3.負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通信頻率的安全。
4.指導軍工系統和民口軍品承制單位(火工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涉及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單位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等工作。
5.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6.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企業的審批,落實有關政策。
(八)公安部門職責:
1.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輛登記和檢查,檢驗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發放機動車輛行車牌、照;考核機動車駕駛員,發放駕駛執照;負責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管理以及車輛監控;查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2.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參與編制城市消防規劃;依法對建設工程項目消防設計進行審核、竣工和備案抽查;負責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開業、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監督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對違反《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專職消防隊的建立進行驗收。
3.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4.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運輸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單位的購買、使用及相應儲存;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負責民用爆破企業和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監督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從業單位安全保衛、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許可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偵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5.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審批危險化學品運輸路線,核發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公路運輸許可證,設定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禁行區等。
6.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展銷、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督促主辦單位對相關工作人員和參加活動人員進行教育活動;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突發事件。????
7.組織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物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或參與火災、道路交通等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負責監督檢查油氣田及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
9.負責開展安全統計分析,指導下級公安機關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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