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減少城市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市市區內煙花爆竹的經營、燃放和安全管理等活動,遵照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實施限制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和經營監督管理;環保、城管執法、工商、民政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公安、安監部門共同實施本規定。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能在城市特定區域和特定時間內,燃放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是指在城市的特定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第五條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遵守本規定負有教育和監管責任。
第六條 咸寧經濟開發區、咸安區溫泉辦事處、永安辦事處、浮山辦事處、官埠橋鎮、馬橋鎮的全部或部分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限鞭區)。具體范圍為:東至賀勝路與十六潭路交會處,南至南外環路,西至巨寧大道與107國道交會處,北至京港澳高速咸寧北站環形區域內。
第七條 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限鞭區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限鞭區內銷售煙花爆竹網點由安監部門合理設置。
第八條 下列區域任何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一)縣(市)以上黨政機關所在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
(三)車站、碼頭、隧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加油站、加氣站等重要場所和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或區域;
(四)重要的軍事設施、輸變電設施以及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電燃氣、報社、電信金融等單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七)人口密集區域、有半數以上住戶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區、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八)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離25米范圍內;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九條 任何時間及任何區域禁止經營、燃放下列煙花爆竹: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04)中A級、B級煙花爆竹;
(二)燃點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鹽違禁藥物的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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