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等組織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教育,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運輸和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和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舉報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省煙花爆竹產業政策,通過負面清單制度嚴格控制生產企業數量,引導和支持生產企業逐步轉產退出。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產業政策需要轉產退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條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新技術和新設備。支持開發安全、環保的煙花爆竹新產品。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應當占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人為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產品品種、類別、級別、規格、質量、包裝、標志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倉庫、中轉庫、有裸藥工房、危險工序崗位和晾曬場、烘干房、組裝工房、燃放試驗場等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和異常情況報警裝置,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從事煙花爆竹涉藥、儲存作業(包括倉庫保管、守護)以及煙火藥、黑火藥制造等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用成熟可靠的煙花爆竹機械設備,重點涉藥工序逐步推廣機械化生產并實現人機隔離操作。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
發現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丟失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含有黑火藥、引火線等危險物品的煙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再加工;
(二)購買煙花爆竹帶藥半成品進行再加工;
(三)將煙花爆竹生產作業流程中的危險工序以承包、租賃、聯營等方式分散、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用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
(五)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六)高溫、雷電、暴雨等極端天氣情況下進行生產。
第三章經營和運輸安全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應當對銷售的煙花爆竹包裝箱、煙花爆竹產品分別粘貼登記標簽、產品標簽。登記標簽和產品標簽式樣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應當建立煙花爆竹生產、采購、銷售檔案,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和銷售時間、購買單位等內容,并留存3年備查。
第二十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分設辦公區、樣品陳列區和倉庫區,陳列區不得擺放有藥樣品。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禁鞭區域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防止形成煙花爆竹零售聚集市場。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數量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行業標準,結合零售點存放場所的面積及其周圍安全條件核定,并在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副本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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