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職責
(一)負責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積極開展交通事故施救、善后處理工作,公正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性質;
(三)會同安監、公安、交警等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開展調查;
(四)對道路交通事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對管轄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職責
負責籌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費和城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經費。
第十四條 建設、規劃、城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城鎮道路及城鎮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配合工商、商務等部門清理整頓以路為市和違章占道攤點;
(二)會同公安、交通、公路、發改等部門制定城鎮綜合交通規劃、停車場專項規劃、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做到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三)在改、擴建城鎮交通主干道時,有計劃地消除“瓶頸路”,拉通“斷頭路”,排查、整治城鎮道路安全隱患,優化路網結構;
(四)負責建立安全、連續、舒適、暢通的行人、非機動車交通系統,完善和調整交通隔離設施、照明設施等交通安全相關設施;
(五)負責對城鎮公共客運行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人力板車管理,規范行車行為。
第十五條 衛生部門職責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搶救預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治“綠色通道”,督促醫療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傷員及時實施醫療救治。
第十六條 旅游部門職責
(一)加強旅游景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各旅游景區安排人員在危險路段維持交通秩序,確保安全;
(二)嚴格旅行社資質審查,督促其加強旅游車輛的安全管理和導游人員的交通安全培訓,加強對旅游團隊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搞好旅游景點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部門職責
指導、監督相關部門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活動,為制訂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政策提供法律咨詢。
第十八條 農機部門職責
(一)加強對拖拉機和駕駛員管理,嚴把拖拉機和拖拉機駕駛員登記、發證、檢驗、審驗、考試關,定期向公安部門通報情況;
(二)加強拖拉機機主和駕駛員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三)配合公安部門開展農業機械道路交通安全檢查、調查處理農機道路交通事故;
(四)配合安監、公安等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并跟蹤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工商部門職責
(一)負責機動車生產、經營企業和交通運輸單位或個人的注冊登記,配合交通、商務等部門整頓運輸企業、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對違法經營的依法取締經營資格;
(二)配合建設、城管、規劃部門清理整頓“以路為市”和違章占道攤點;
(三)配合公安部門督促責任單位加強市場周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質監部門職責
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進行技術監督,加強對交通設施、監控設備、機動車整車及其零部件等質量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宣傳部門職責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社會宣傳教育范疇;
(二)指導、督促新聞媒體單位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能部門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教育;
(三)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施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