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培訓與考核
第九條 煤礦礦長資格培訓實行訓用分離,任前培訓。凡是合法煤礦(煤炭企業)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含高層管理人員)或具備條件的其他人員均可參加培訓。
第十條 省煤炭工業局每年根據需求下達培訓計劃。市(州)、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選送符合條件的人員到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 凡申請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的人員,報名時須持《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申請表》、本人身份證和學歷證書。
第十二條 從事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的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的礦長培訓大綱組織教學活動,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0學時,主要內容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程;
2、煤礦生產技術及安全管理知識;
3、煤礦災害防治及應急救援技術、煤礦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煤礦企業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已取得礦長資格證的各類煤礦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每兩年應進行一次復訓,復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復訓的主要內容是新法律法規、新政策、新標準、新技術。
第十四條 實行“依法培訓、保證質量、考培分離“的制度。每期培訓(復訓)結束后,由省煤炭工業局按照有關考試制度和規定的程序組織對參加培訓(復訓)的人員進行嚴格的考試和考核。
第十五條 煤礦礦長經培訓(復訓)并考試和考核合格的人員,省煤炭工業局統一核發《湖南省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證書》。
第四章 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 礦長資格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在“湖南省煤炭工業局“網站下載湖南省煤礦礦長資格申請表。
(二)按照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初審同意后,報湖南省煤炭工業局進行資格審查,對具備任職資格者頒發礦長資格證。
第十七條 礦長資格初審部門自收到申請人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認真核實申請人的年齡、學歷及工作經歷,對初審合格的材料由縣(市、區)以上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報送省煤炭工業局。
第十八條 省煤炭工業局政務辦事廳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 省煤炭工業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因特殊情況20個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省煤炭工業局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到現場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經審查核實具備礦長資格條件的,予以許可;不具備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省煤炭工業局對申請人做出礦長資格許可決定后,在“湖南省煤炭工業局“網站予以公告,并在批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在10日內領取礦長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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