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邵陽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應對其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負責;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
第五條 環境保護工作必須落實“一崗雙責”。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職責
(一)根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制定和實施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及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目標完成情況應作為政府及其負責人政績考核的內容,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負責組織抓好環境綜合整治,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三)對具有代表性的各類自然生態保護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溫泉等自然遺跡,重要的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四)加強對農村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貧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它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擴展,推廣動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藥、獸藥及動植物生長激素。
(五)當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健康和財產安全時,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負責組織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
(六)對轄區內造成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實施限期治理,關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污染企業。
(七)對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工業、農業、畜牧水產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八)組織實施生態市、縣(市、區)、環境優美鄉鎮、生態示范村的創建工作,按計劃完成創建任務。
(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環保部門職責
(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負責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實施的具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三)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四)按規定權限依法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搞好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管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協助地方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
(六)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環境信息網;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年鑒,發布環境質量公報。
(七)負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排污行為的監督管理,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依法征收排污費。
(八)按管理權限對轄區內電磁輻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放射性污染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九)負責本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和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
(十)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推動環境保護的社會監督,推動和指導民間環境保護組織工作。
(十一)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先進環保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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