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約談程序
約談一般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由約談小組長主持召開,按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一)約談前,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書上應注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等。
?。ǘ┘s談時,被約談人對存在問題和發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說明。內容包括:1、原因及處理經過;2、責任劃分;3、應吸取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被約談人進行解答。
?。ㄈ┘s談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ㄋ模┦邪参瘯k公室要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書面備忘錄或會議紀要,由約談會參加人簽名并存檔。
?。ㄎ澹┘s談后,被約談人要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
第六條 約談時限
對上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約談,在要求的期間或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期后10日內進行。
第七條 約談的處理
約談小組根據不同情形對被約談對象,作出以下相應的處理決定:
(一)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ǘ┴熈钕蛲壔蛏霞壢嗣裾鞒鰰鏅z查;
(三)通報批評;
?。ㄋ模┤∠搯挝患捌渲饕撠熑?、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ㄎ澹┨峤挥嘘P部門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以上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八條 對未及時落實約談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約談中作出的承諾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處理上限,追究責任單位和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九條 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約談對象不接受約談的,由市政府安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并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委會對有本制度第二條規定情況之一的,應當組織對鄉鎮政府(辦事處)、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縣屬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談;不組織約談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將對該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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