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部署,負責落實突發事件的各項應急措施。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大對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將公共衛生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建設規劃,完善農村和社區公共衛生設施,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分類制定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分類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與本部門職責有關的突發事件應急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預案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補充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宣傳、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及突發事件應急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的公共衛生意識和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公共衛生知識、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提供相關資料和咨詢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共衛生知識、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城鄉公共衛生設施,加大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力度,加強城鄉水源保護,落實飲用水消毒措施,確保衛生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置場所,統籌配備專用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開展突發事件日常監測與預警工作:
(一)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與預警工作,為政府采取相應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與報告工作,按照規定匯總、報告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鄉鎮衛生院還應當對轄區內鄉村醫生履行突發事件報告職責進行監督;
(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所(室)應當在本社區或者本村內履行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控制、預防保健等信息的收集和突發事件的報告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指定專業技術機構負責開展與突發事件有關的日常監測與預警工作。
第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全省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的藥品、試劑、疫苗、醫療器械、救護設備和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制度。
物資儲備的具體目錄,由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發展改革、財政、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編制。
第十四條 應急物資儲備采用實物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形式。除必須以實物形式儲備的物資外,其他應急物資在保證最低儲備量的同時,應當采用生產能力形式儲備。
實物儲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物資儲備目錄,具體組織落實。以實物形式儲備的物資,應當在保質期或者有效期內適時更換并調劑使用。
生產能力儲備由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物資儲備目錄,統一組織落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具備條件的綜合醫療機構中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或者傳染病病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或者專業技術機構承擔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生物污染、化學污染、放射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相適應的公共衛生、臨床醫學專家庫和應急處理衛生技術人員儲備庫。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定期對醫療衛生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并將其列入繼續教育考核內容。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制定全省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建立健全省、設區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突發事件報告系統,確保突發事件信息暢通。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市人民政府報告;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報告單位及聯系人、聯系方式、報告時間,突發事件類型和特征,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范圍,涉及的人數、臨床表現,可能的原因、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報告單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進展和新發生的情況,及時按程序進行后續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或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省有關部門、設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駐贛部隊通報。
設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已經發生或者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突發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省的突發事件的通報后,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四條 本省按國家規定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向社會及時、準確、全面發布本省突發事件的信息。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
禁止傳播虛假、恐怖的突發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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