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4-04-18
【實施日期】2004-04-18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罰款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罰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處罰原則
即由法定機關(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遵守法定程序,查明違法事實后,按照法定依據實施處罰。
(二)公正、公開原則
罰款的數額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做到罰當其過,罰當其責,懲罰適度,制裁有力。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應當通過罰款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不重復罰款原則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已經對其實施罰款的,任何人、任何機關不得再次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但不得以刑事處罰、行政處分代替罰款。
第四條? 實施罰款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江西省聽證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處罰幅度
第五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定數額上、下限平均數以上處以罰款:
(一)隱瞞或者謊報事故的;
(二)嚴重違法、抗拒執法、屢罰屢犯、事故多發的;
(三)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建筑施工、煙花爆竹等行業或領域存在重大、特大事故隱患,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四)未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管理混亂的。
第六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按照法定罰款數額的上限處以罰款:
(一)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致使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或者根本沒有安全投入或者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
(二)無證非法生產經營的;
(三)違法生產經營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事故發生后,進行了及時、有力的搶救,使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得到有效控制的;
(二)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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