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促進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加強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市安委會制定了《南昌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昌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加強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
第三條 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安全監管職責,各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致使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安全隱患未治理或重大專項任務未完成的,要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見談話。
第四條 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所屬轄區或行業范圍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市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所屬轄區或行業范圍內發生死亡3—9人生產經營或火災較大事故的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一年內發生三起及以上死亡3—9人道路交通較大事故的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
(三)所屬轄區或行業范圍內一個月內發生3起死亡1—2人一般性生產經營性事故的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
(四)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專項任務的縣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分管負責人;
(五)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特大安全隱患整治任務的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和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六)對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打擊不力的縣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和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
(七)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第五條 市安委會主任(或委托分管副主任)主持對縣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約談;市安委會分管副主任主持對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的約談;市安委會辦公室主任主持對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約談。
第六條 約談一般以談話會的形式進行,約談前,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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