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筑物的節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活動以及實施對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機關辦公樓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規劃、設計、建設、改造和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節能標準,采用節能型的建筑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對建筑物圍護結構采取隔熱保溫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熱保溫性能、空調制冷制熱系統效率及照明設備效率,充分利用太陽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證建筑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減少空調制冷制熱、照明等能耗。
第四條 宜春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貿、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建筑節能意識,從實用、推廣環節加強建筑節能的推進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政策保障。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節能規劃,組織編制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鼓勵建筑節能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推廣應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節能設備和附屬設施及相應的施工工藝、應用技術和管理技術以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鼓勵利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在多層住宅施工圖設計時,應有利用太陽能的熱水系統的設計。
第八條 新建建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建筑節能標準及省、市建筑節能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鼓勵既有建筑物的節能改造,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應重點突出屋面和門窗的節能改造。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綜合考慮規劃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體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規劃部門在規劃審批時,應充分考慮建筑節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自行組織建筑節能專題論證。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或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進行建筑節能專項審查。凡立項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無建筑節能專題論證內容的不予立項。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委托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材料,在招標時要按有關規定將建筑節能經費納入工程總造價內。
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應交納工程總造價1.5%的建筑節能施工準備金,在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實施時開始退付,完工驗收合格全額退清。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節能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設計文件中必須有建筑節能設計專篇。設計文件經審查批準后,不得隨意變更。建設工程未按設計要求完成節能工程施工的,設計單位在竣工驗收時不得驗收。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建筑節能標準進行審查,并在審查報告中單列建筑節能審查內容;對建筑節能設計是否符合要求在節能專項表格中提出結論性審查意見,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墻體、屋面、門窗等建筑物圍護結構的節能設計有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含建筑節能造價的工程項目,不予辦理招投標備案手續,在受理施工許可申請時,對建筑節能未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施工規程組織施工。
工程施工前必須制定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審核、簽章后方可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建筑節能材料、構配件,保證產品質量。
墻體和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監理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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