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是指運用技防產品,實施技防工程,結合其他現代科技手段,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技防產品是指按照技防標準生產的各種入侵探測器、報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設備、安全檢查器材、電視防盜監控設備、防盜安全門、防盜保險柜(箱)、安全專用鎖具等特種產品。
本規定所稱技防工程是指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和技防產品,在特定的場所和部位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技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建設、工商、技術監督、商檢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技防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下列場所及部位必須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一)非軍事單位的武器、彈藥庫;
?。ǘ﹥Υ嬉兹肌⒁妆《?、放射性物質和管制藥品的倉庫或場所;
?。ㄈ┙鹑跈C構的所屬金庫、營業場所及運鈔車;
?。ㄋ模┎┪镳^、文物店等陳列、經營、收藏珍貴文物的場所;
?。ㄎ澹┐娣沤^密級的國家文件、資料、物品的場所或部位;
(六)三星級以上飯店(賓館、酒店)和大型商場的重要部位;
(七)民用機場、省長途汽車站、二等站以上的火車站和百萬噸以上港口的安全檢查場所;
?。ò耍V播電臺、電視臺、電訊樞紐的重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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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采取技防措施的其他場所和部位。
第六條 技防產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單位,應制定使用、保養、維修和更新管理制度,完善技防、物防和人員防范相結合的安全防范體系。
安裝防范報警設施的單位,應逐步做到和當地公安機關聯網,形成多級報警網絡。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定期檢查本轄區內的技防工作。對技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八條 生產技防產品,應向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初審后報省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批準。
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的生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申請生產技防產品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批量生產能力和售后服務措施,開發、生產的產品符合行業產品發展規劃要求;
(二)產品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ㄈ┊a品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抽樣,經法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條 銷售技防產品的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技防產品不得銷售。
進口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向商檢部門辦理報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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