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實現城市建設項目優質、廉潔、高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國家、省、市出資或政府組織投資,總額達500萬元以上的城市建設工程。
列入市重點建設工程的項目,按照《萍鄉市重點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城市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監督機關依法監管的工作機制,堅持嚴格程序、規范管理、依法監督、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成立萍鄉市城市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另行發文),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監察局。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城市建設項目依法、依規實施;
(二)監督檢查本辦法的貫徹落實情況,提出城市建設項目工程監督管理意見;
(三)對城市建設項目單位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四)協調解決城市建設項目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五)完成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城市建設項目單位(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申報建設項目,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相關手續;
(二)依法組織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確保選擇優良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它服務單位;
(三)依法簽訂并嚴格執行項目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及其它服務合同,監督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合同,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資金安全。
第六條城市建設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是建設項目的主要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負責組建其直接管理的城市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項目法人),并對其進行考評,監督;
(二)協調管理城市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城市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投資進行監督檢查;
(四)參與城市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并依法進行監督。
第七條開辟城市建設項目綠色服務通道。由市公共政務管理局牽頭,組織城市建設項目相關管理部門集中聯審聯批、特事特辦,提高辦事效率。
第八條在城市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凡具有相關行政審批、或行政監管職能的部門依法依規各自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程序和內容
第九條城市建設項目經市發改委批準立項后,建設項目單位應到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城市建設項目實行預算財政評審制度。
建設項目單位根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的施工圖紙,編制項目預算,送市財政局評審;未經財政評審的項目,不得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投標制度。
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建設項目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大宗材料采購等,必須依法實行招標投標,不得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投標。
建設項目單位應編制規范的招標投標文件(文件應明確工程款預付、進度款支付、結算款支付、新增工程讓利幅度、發生合同糾紛的由萍鄉仲裁委員會仲裁等合同條款),及時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招標投標備案手續,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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