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等18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社會防御和撲救火災的能力,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消防組織,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的其他承擔火災預防、撲救及社會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隊伍,包括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消防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多種形式的社會消防組織,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建立多種形式的社會消防組織。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社會消防組織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指導,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轄區內社會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會消防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社會消防組織及其成員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章 社會消防組織建設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織建立專職消防隊。
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經濟比較發達的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單位以及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大型商品交易市場,重要的車站、碼頭,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前款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核設施單位除外),由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經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報省、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其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備等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除縣級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外的其他專職消防隊建設,參照城市消防站的建設標準,可以單獨組建,也可以聯合組建。
專職消防隊建立后,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因組建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由職工、居(村)民組成的志愿消防隊。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及高速公路、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住宅區物業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城市社區建設應當把消防建設列入重點內容,并把消防安全作為社區管理和服務的重點工作,建設與社區發展相適應的消防管理和服務網絡,組建志愿消防隊,切實做好社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志愿消防隊的建立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
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2023年修訂]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江西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
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江西省消防條例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
宜春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