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對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制定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措施。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的建設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違反上款規定,施工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施工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活動。
施工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違反本條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的,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二)組織制定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四)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施工現場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七)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施工單位在每項工程實施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違反本條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和依法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條規定,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年度計劃每五千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五千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同時總承包施工企業和專業承包施工企業不得少于三人,依法分包施工企業不得少于二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違反本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違反上款規定,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對施工單位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