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礦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辦法,另行規定。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欠繳期間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但自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之日起至善后處理結束之日止,在此期間補繳的費用除外。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具體事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率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本溪市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基準繳費費率表》確定的一類、二類、三類行業基準繳費費率乘以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風險較小的一類行業基準繳費費率為0.8%。
(二)中等風險的二類行業基準繳費費率為1.5%。
(三)風險較大的三類行業基準繳費費率為2.2%。
第八條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費率浮動幅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準繳費費率的基礎上確定。費率浮動以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為依據,一年浮動一次。
(一)支付總額超過本企業同期繳費總額200%的,繳費費率上浮到基準繳費費率的150%;
(二)支付總額達到本企業同期繳費總額150%-200%的,繳費費率上浮到基準繳費費率的120%;
(三)支付總額為本企業同期繳費總額50%-30%的,繳費費率下浮到基準繳費費率的80%;
(四)支付總額不足本企業同期繳費總額30%的,繳費費率下浮到基準繳費費率的50%。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統籌:
(一)用人單位應當從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其程序和辦法與養老、醫療保險一致。
(二)用人單位在申報工傷保險登記注冊時應填報《參加工傷保險職工明細表》,對參保職工登記注冊,工傷職工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登記注冊。
(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依法用于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認定調查、工傷預防、工傷職工管理等有關費用的支出。除工傷保險待遇外的其他費用支出,每年控制在當年實際征繳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以內,并編制費用支出預算,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按照本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額的50%比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留存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統籌地區政府墊付。儲備金累計數額達到本市上一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50%時,應當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并減小儲備金留存比例。儲備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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