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地方煤礦必須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重點產煤地區應當有專業礦山救護隊。
第十九條 地方煤礦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為職工辦理井下傷殘、死亡人身保險。
第二十條 地方煤礦職工要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地方煤礦發生傷亡事故,按照國務院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辦地方煤礦的安全和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地方煤礦在建設和生產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礦井廢水、廢氣、廢渣,鼓勵對廢水、廢氣、廢渣實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地方煤礦在建設和生產中應當節約用地,對使用過的土地,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復墾利用,恢復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煤礦依法實行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地區地方煤礦發展規劃,按照市場需求合理配置煤炭資源,協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合理劃分地方煤礦資源范圍;
(二)監督檢查地方煤礦對本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實施;
(三)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
(四)會同有關部門維護地方煤礦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十六條 煤炭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的指導、管理、協調和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指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管理工作;
(三)指導企業的技術進步,組織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
(四)協調企業的外部關系,幫助企業開展經濟技術合作;
(五)協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煤礦重大事故。
第二十七條 地方煤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維簡費。提取的維簡費全部用于煤礦的技術改造、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以及礦區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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