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運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書及有關資料證明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農用車輛申請臨時運營的,應當在3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請者。
第十二條 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申請從事貨物運輸經營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貨運車輛易主過戶,買方應在易主前向入戶所在地縣以上運管機構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需易主的車型、車況及使用年限。經批準后方可辦理過戶和開業手續;賣方應向車籍所在地縣以上運管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對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汽車報廢標準的貨運車輛,不得辦理易主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照規定到工商行政、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需要停業、歇業的,應提前30日向原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并將承運貨物全部發送交接完畢,結清往來賬目,上繳所領單證和票據。停業者應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上繳發證機關。停業期滿,發證機關審核批復營業的,退還以上兩證。歇業者應向原發證機關繳銷以上兩證。
第三章 經營和管理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按照多家經營、公平競爭、分類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進行,實行合同運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搞部門或地區封鎖、壟斷貨源,以及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懸掛運管機構統一制發的營運標志。從事集裝箱、危險品、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冷藏保溫、快件、特快件等特種貨物運輸的車輛,應當懸掛特種貨物運輸標志。營運標志和特種貨物運輸標志不得偽造、倒賣、轉借和租讓。
第十八條 承運人承運危險物品、大型特型笨重物件、集裝箱、冷藏保溫、快件、特快件等特種貨物,應當嚴格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運輸,文明裝卸,并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承運人承運危險物品不得使用全掛汽車列車、自卸汽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等車輛。
第十九條 運輸易飛揚、溢漏的散裝貨物或其他易污染環境的貨物,承運人應加蓋苫布、襯墊或增加其他防護設施,不得沿途撒漏,污染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 運輸尖端精密產品、稀有珍貴物品、危險物品、軍械彈藥、有價證券、重要票證、貨幣以及途中需要飼養、照料的有生動植物,必須派人隨車押運。
運輸不可解體的超長、超寬、超高貨物及貴重、搬家貨物,可與承運人協商,派人隨車押運。
第二十一條 貨物運輸有貨物保險和貨物保價運輸兩種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則,由托運人或者承運人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部發布的《道路貨物運單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正確使用道路貨物運單,并隨車攜帶。長途運輸實行一車一單,當次有效;短途運輸實行一日一單,當日有效。
運輸易碎、易溢漏物品及性質相抵觸和危險貨物,不得用同一張運單托運。
第二十三條 一張貨物運單托運的貨物,不具備同品名、同規格、同包裝的,以及搬家貨物,應當向承運人提交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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