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及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煤礦、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冶金、有色、化工、醫藥、建材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活動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四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五條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和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生產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逐月提取。
(一)小型煤礦(年產量30萬噸以下)
1.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于6元。
(二)大中型煤礦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于8元,其中:神華寧煤集團屬國家45戶重點監控煤炭生產企業,噸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礦噸煤不低于3元。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年度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當年銷售收入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當年銷售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當年銷售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當年銷售收入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九條 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公路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銀川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