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礦山、冶金、石油、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有評審結論的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本人簽字的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評審由編制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參加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應急預案備案涉及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專家從各級安全生產專家庫中抽取,參加評審的專家不少于3人。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論證應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要求,充分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應急響應程序及保障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過評審或論證后,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并以規范的形式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備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下列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備案:
(一)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的重大危險源所在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二)中央駐寧企業和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簡稱區屬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三)國家和自治區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四)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前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或屬地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備案,未涉及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1式3份,并規范統一,裝訂整齊: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將意見書面反饋申請單位,申請單位修改后,重新報送備案。
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原件,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按本細則規定在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不需在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復備案,但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應逐級填寫備注意見。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出具的《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抄送填寫備注意見的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本部門當期備案的應急預案填寫《應急預案備案匯總統計表》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報送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應急預案備案的管理工作,積極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和應急預案數據查詢系統,實行分類存檔,便于應急預案調閱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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