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從事計劃生育臨床技術服務的人員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術者安全。
禁止任何未取得資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將其管理、使用的超聲波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設備的目錄,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超聲技術檢查、染色體檢測、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制度,定期向主管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或者非法摘取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劑。
第三十條 符合生育規定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ㄒ唬┓胖没蛘呷〕鰧m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劑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二)孕情、宮內節育器安全情況監測;
(三)人工流產、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ㄋ模┹斅眩ň┕芙Y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避孕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浥鷾适┬械妮斅眩ň┕軓屯ㄊ中g。
農村育齡夫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資金予以保障,開支標準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城鎮育齡夫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當地財政負擔。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公示免費技術服務項目。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免費向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免費避孕藥具的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禁止倒賣、變賣、銷售國家提供的免費避孕藥具。
第三十二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對終止妊娠藥品和促排卵藥品的銷售、使用活動以及其他計劃生育藥具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終止妊娠藥品和促排卵藥品必須在醫生指導和監護下使用,實行嚴格的處方管理制度。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和促排卵藥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和促排卵藥品銷售給未獲得相應資質的機構和個人。
第三十三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條 采取永久性節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殘疾,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經雙方申請,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免費施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查驗受術者的結婚證、不孕(育)癥診斷證明、生育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診斷,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確實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并采取長效節育措施。
第三十六條 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的鑒定,確屬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醫療費用由原實施節育手術的單位承擔。治療期間,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照發,其他人員生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經濟補助。
因施行節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優待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第三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
(一)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發到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發放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優先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
(三)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以下優待:
(一)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六十周歲以后,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直至亡故。
(二)實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及其他優待。
(三)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戶和計劃生育純女戶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個人補助標準。
(四)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發放救濟金,按戶分配、發放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計劃生育純女戶應當以高出戶均標準的百分之二十分配、發放;按人分配、發放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和計劃生育純女戶增加一個人份。
(五)審批宅基地、調整土地時,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計劃生育純女戶給予優先照顧。
(六)對計劃生育貧困家庭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優先提供扶貧資金、物資,優先安排從事第二、三產業工作。
(七)農牧、林業、水利、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對計劃生育家庭優先進行實用技術培訓。
(八)享受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殘疾(殘疾達到三級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第四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繼續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或者開支:
(一)企業單位從管理費中開支;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三)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或者農村居民,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分擔比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br />
第四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雙方都是職工的,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或者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和財政部門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三條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施行永久性節育手術的,憑施術單位證明,享受適當的營養補助,所需經費按照獨生子女保健費的負擔方式處理。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憑施術單位證明,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休假,工資、獎金照發;其中施行永久性節育手術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的營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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