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內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下列群眾性消防工作: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并公布實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隊,根據需要配備消防器材、裝備;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防火檢查;
(四)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三條 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規范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和消防技術服務行為,指導、督促會員單位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 公共消防設施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依法上報審批。
消防站、消防戰勤保障和消防培訓基地規劃建設用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建設城鄉供水工程應當同步建設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按照規定建設和維護。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修建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
農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 城市街區道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和改造,保證大型消防車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溝的,應當能夠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農村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第十七條 通信業務經營單位應當為消防通信建設和維護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確保消防通信暢通。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消防無線通信專頻專用和通信暢通。
第十八條 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切斷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拆除、遷移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或者設置障礙。
第二節 建筑物消防安全質量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消防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審核或者備案。應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應當備案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報送備案,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建設工程,可以不報消防設計備案,但是,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建設工程竣工設計圖紙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對設計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并在施工現場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在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節能改造和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室內裝修、裝飾,配置消防產品,應當使用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和產品。
第二十二條 新建高層住宅應當分戶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學校、幼兒園、福利院等特殊場所,應當每個房間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按照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容易發生火災部位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由建設單位在交付使用前設置。
鼓勵引導高層住宅、人員密集場所、辦公樓、綜合樓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輔助裝置。
建設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山東省可燃液體、液化烴及液化毒性氣…
山東省安全工程技術專業高級職稱評價…
關于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
山東省燃氣安全檢查監督辦法
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
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2022年修…
山東省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
山東省消防條例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山東省液氨儲存與裝卸安全生產技術規…
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