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6號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已經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
第四條 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
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同時上報本級人民政府:
(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前款規定的逐級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八條 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上報的同時,還應當于1小時內以快報的形式上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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