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特別規定)
外商投資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代辦外省市客運經營者業務)
客運站經營者可以接受外省市客運經營者的委托,為其代辦進站、車輛變更、發車時間變更等業務事項。
第三十七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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