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局關于發布《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處、上海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現代軌道交通公司:
《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10月17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運營安全事故,確保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安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監管部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市軌道交通處)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協調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運營安全管理工作,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條 (責任主體)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按照本規定負責其運營安全的具體日常工作。
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運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運營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制度保證)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運營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并及時修改完善本單位運營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軌道交通的正常、安全運營。
第六條 (資金投入)
運營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年度運營安全資金預算,保證運營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運營安全整改資金的落實,并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七條 (安全機構和人員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設置運營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運營安全管理人員。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專職運營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并具備與軌道交通相應的運營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等管理能力。
運營單位的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其他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安全培訓后上崗。
?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2023版)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2024年…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修訂]
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
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修訂】[…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上海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指南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