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或從事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際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監管局”)是安全生產專家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安全生產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對專家資格進行審核,并實施管理。
第四條 專家按照專業領域,分為危險化學品組、建筑機械組、冶金組、船舶機電組、職業健康組、綜合組共6個專業組。根據實際需要,專業組可適時補充調整。
第五條 各專業組設組長、副組長各1名。各專業組組長、副組長應當由本專業領域知名度高、有影響力的專家擔任。專業組組長負責制訂本組工作計劃,組織技術研討和調研等工作,并適時提出工作建議。
第六條 專家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研究、起草和論證工作;
(二)參與本市相關專業領域重大問題進行專題調研,為改善本市安全生產條件、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措施;
(三)參加本市各行業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提出隱患治理整改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驗收、重大危險源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現狀的安全評估、安全檢測、應急預案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四)參與本市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及原因分析,輔助指揮決策,提出應急處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議,并提供技術支持;
(五)參與本市安全生產規劃、科技、標準、信息化等項目論證,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培訓教材的編寫,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咨詢工作;
(六)完成市安全監管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為專家提供必要條件,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
第八條 對工作優秀的專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安全生產事業,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愿意承擔且能夠勝任安全生產專家工作,并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管理;
(三)具備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副高級及其以上職稱(或者具有注冊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事件處置能力,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含65周歲);身體健康,能參與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事故調查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兩院院士和特聘專家不受此條件限制);
(五)市安全監管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對達不到第九條第三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有突出專業特長,在相關領域具有較深的專業造詣和一定的權威性的專家,經市安全監管局審核通過后,可認定為專家。
第十一條 產生程序:
(一)政府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業單位推薦或本人自薦;
(二)推薦或自薦時填報《上海市安全生產專家推薦表》(推薦表必須有本人的意見、所在單位的意見和印章,退休人員除外),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資格審查;
(四)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安全監管局發放《上海市安全生產專家登記表》,公布名單,頒發《上海市安全生產專家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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