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采掘工業的發展,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和勞動部勞礦字〔1990〕13號文“關于頒發《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除統配礦以外的各類煤礦(含勞動服務公司所辦集體煤礦)。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取得《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四條 申報《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條件是:
(一)具有采礦許可證和開采證的礦井;
(二)持有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的鄉鎮煤礦礦長,負責生產、安全、技術的副礦長;
(三)持有勞動部門審查批準的《礦井建設項目安全衛主驗收審批表》的新投入生產的礦井。
第五條 礦井安全生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個生產礦井至少要有兩個獨立的、能上下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采用機械通風,且主要扇風機安在地面。礦井要有合理的通風系統,并保證井下有足夠的風量。
(三)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和防爆要求。井下供電系統要有過流、漏電和接地保護。國營煤礦應采用雙回路供電。
(四)要有反映實際情況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地面、井下對照圖、供電系統圖、避災路線圖;縣營以上的礦井還要有水文地質圖、灑水系統圖和排水系統圖。
(五)豎井升降人員的提升容器。要有防墜進并、防過卷裝置;傾斜井(巷)提升要有助跑車裝置,要設兩級聲、光信號裝置;提升容器的載重(人)量要有明確限制。
(六)必須按規定配備礦燈,瓦斯報警礦燈,瓦斯檢定器、便攜式瓦斯警儀、自救器和放炮器。井下要配備消防器材。
(七)井下必須采取防塵措施,放炮應使用水炮泥。國營煤礦要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八)礦井的沼氣等級、煤塵的爆炸性,要按規定進行鑒定。高沼氣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國營煤礦、年產十萬噸以上的其它煤礦,要按規定安設隔爆裝置。
(九)井口和工業廣場內的主要建筑物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須構筑堅固的防洪堤壩或擋水墻、疏水溝或采取其它防止洪水灌井的有效措施。井下有水患威脅或地質情況不清的礦井。必須配備探水鉆。
(十)建立健全以下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1、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
2、職工的安全培訓制(包括正常培訓和新工人上崗前培訓);
3、入井檢身制;
4、瓦斯檢查、登記、公布和報審制;
5、測風和煤塵管理制度;
6、探放水制度;
7、編制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8、安全技術措施資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9、健全安全機構,并有專人負責;
10、編制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第六條 審批《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程序:
申報單位首先到當地勞動部門領取、填寫《山西省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申報表》,再按隸屬關系申報。
(一)縣營及其鄉鎮煤礦。由縣勞動部門組織,縣煤炭主管部門參加,聯合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地、市勞動、煤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并經地、市礦山安全衛生技術檢測檢驗部門檢驗,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地、市勞動部門簽發證書。
(二)地、市營煤礦,由地、市勞動部門組織,同級主管部門參加,聯合進行審查,并經省安全衛生技術檢測部門檢驗,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地、市勞動部門簽發證書。
(三)省營煤礦和軍辦煤礦由省勞動部門組織,同級煤炭主管部門參加,聯合進行審查,并經省礦山安全衛生技術檢測部門檢驗,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省勞動部門簽發證書。
審查和檢驗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核定,費用由申報單位支付。
第七條 取得《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后,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因管理不善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發證單位有權吊銷其《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主管部門負責停產整頓。
第八條 《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及其申報、審查等有關表格,統一由省勞動局印制,并收取必要的工本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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