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應急管理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省屬國有重點煤炭集團:
為嚴格煤礦勞動定員管理,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從源頭上防控群死群傷事故風險,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礦安〔2023〕129號)和有關政策規定、規范標準要求,結合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實際,省應急管理廳、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制定了《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實施細則》,經2月1日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山西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嚴格煤礦勞動定員管理,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從源頭上防控群死群傷事故風險,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的通知(礦安〔2023〕129號)和有關政策規定、規范標準要求,結合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西省省內所有的生產、建設煤礦。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煤礦類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圍的界定如下:
(一)災害嚴重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進、回風巷在內的區域;掘進工作面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
第四條? 煤礦是落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制度的責任主體,煤礦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明確限員管理分管負責人和相關機構及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入井(坑)作業限員制度和減人計劃,明確減人目標,落實井(坑)下工作時間管理制度,加強限員管理,確保達到限員要求。
第五條? 井工煤礦單班入井作業人數應符合《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第四條規定,同時嚴格落實省有關“減人提效”工作要求。

井工煤礦采煤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掘進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分別應符合《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第六條? 露天煤礦單班入坑作業人數應符合《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第七條規定。

露天煤礦入坑通勤車最大乘坐人數不得超過29人,一個爆破區域(100米范圍內)作業人數不得超過9人,采剝設備之間安全距離、運輸設備行駛前后安全距離,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審查必須符合《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和本細則要求,明確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采掘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建設礦井施工二、三期工程時,每班同時進行掘進作業人員不得超過100人(災害嚴重礦井實施超前治理的除外)。
第八條? 井工生產煤礦入井作業依法依規外包工程施工人員、需通過現有井口入井進行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伸的建設項目外包工程施工人員,露天煤礦剝離工程依法依規外包工程施工人員,要納入煤礦統一管理,計入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
第九條? 停工停產整改的煤礦應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單班下井人數,落實“一停四不停”(停產,不得停電、停風、停止瓦斯檢測、停止排水)措施。整改時同一作業地點控制在10人以內,并向煤礦上級公司或主體企業報批,按照屬地分級監管原則,同時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后方可進行整改作業。
第十條? 煤礦采掘工作面限員人數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執法人員,煤礦上級公司或主體企業檢查人員,煤礦礦級領導及職能部門巡檢人員,巡回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當班專職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除外),臨時運料(餐)、抽排水、設備調校及檢修等人員(以上簡稱“采掘工作面臨時性進出人員”),上述人員進入采掘工作面時,應嚴格控制時長,不得影響煤礦正常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煤礦交接班期間井(坑)下瞬時總人數(不包含采掘工作面)不受限員規定限制,應盡量縮短交接班時間,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井工煤礦其他礦井、生產能力小于180萬噸/年的災害嚴重礦井交班期間瞬時總人數不得超過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單班入井作業人數的兩倍,生產能力180萬噸/年及以上的災害嚴重礦井交班期間瞬時總人數不得超過1000人。露天煤礦生產能力小于1000萬噸/年的交班期間瞬時總人數不得超過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單班入井作業人數的兩倍,生產能力1000萬噸/年及以上的交班期間瞬時總人數不得超過1000人。
交接班期間井(坑)下停止放炮施工、排放瓦斯、火區密閉和啟封、動火、探放水、揭煤、巷道貫通、煤倉清理、過地質構造(空巷)、井巷大(擴)修(含更換支護)等危險作業,強化勞動組織,合理劃分交接區域,防止人員過度集中。確因在一個班或一個正規循環難以完成且需要連續施工的危險作業,應在該作業結束后組織該作業地點或區域人員交接班。露天煤礦除坑下固定設備操作人員外,原則上在坑上交接班,不具備條件的應選擇在穩定邊坡區域交接班。
第十二條? 煤礦要全面推進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采掘(剝)、鉆爆、運輸、供電、供排水、監測監控、災害治理等系統建設,應用智能化成熟技術裝備、機器人,實現輔助系統無人化、井下固定崗位少人或無人值守、重點崗位和危險作業人員的機器人替代,實現無人則安、少人則安。
第十三條? 煤礦要堅持“先治后掘、先治后采”,優化采掘作業、設備檢修、巷道修復、物料運輸、安裝回撤、鉆孔施工等作業的勞動組織管理,盡量避免在同一作業地點或區域安排相互影響且可能會造成重大安全風險的平行作業、交叉作業和混崗作業。
第十四條? 煤礦要不斷優化生產系統,盡量減少作業地點,嚴格落實《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范關于生產水平、采掘工作面個數的要求,并嚴格按照本礦生產建設規模、生產布局、采(盤)區設計、采掘(剝)部署、各生產系統布置、災害治理工程、外包工程及智能化建設實際和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要求,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井(坑)下總人數和采掘工作面作業人數。災害嚴重礦井采掘工作面作業人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煤礦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要求,井工煤礦井下作業、露天煤礦采煤工程不得使用勞務派遣工。
第十六條? 煤礦要通過井(坑)口出入井(坑)登記、礦燈(自救器)房發放登記、區(隊)班(組)班前計劃及班后上報、班中餐出勤登記、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考勤系統等方式,加強出入井(坑)人員信息比對管理。同時,井工煤礦要在人員入井口明顯位置懸掛全礦井單班作業人數牌板或電子顯屏,采掘工作面入口懸掛限員牌板,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煤礦應建立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管理工作制度,嚴格井下人員考勤管理,按照《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MT/T1198—2023)要求,在各個人員出入井口設置檢測人員定位卡或識別卡工作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員攜帶1張本人定位卡或識別卡唯一性的裝置,在采區、采掘工作面等重點關注區域和明確的準入區域、危險區域、限制區域設置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定位或位置監測讀卡分站,露天煤礦應在入坑口處安裝讀卡基站,實時監測入井(坑)人員數量、活動路線、工作位置和時間,并實現超員、超時和其他異常情況監測報警、查詢等功能,相關數據應實時上傳至煤礦上級公司或主體企業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監測預警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及定位卡或識別卡應保證正常運行、實時監測。
第十八條? 煤礦采掘工作面人員,涉及本細則第八條外包工程人員,災害治理、充填開采、沿空留巷、“三軟煤層”巷道維修等確需增加人員,涉及本細則第十條“采掘工作面臨時性進出人員”等,應區別各管理人員和各作業區域(地點)崗位(工種)作業人員定位卡或識別卡。
第十九條? 災害嚴重礦井采掘工作面確需增加災害治理人員的,“三軟煤層”礦井確需增加巷修人員的,新水平開拓延伸、掘進工作面走向距離超過1000m確需增加人員的,采用充填開采、沿空留巷、盾構機掘進工藝確需增加施工人員的,露天煤礦地質條件復雜、運距過大、受地下水等災害影響大確需增加入坑人員的(以上統稱“確需增加人員”,下同),必須經省應急管理廳(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現場審查同意,并報告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第二十條? 煤礦存在“確需增加人員”情形的,要在相關專項設計、專項措施或作業規程中,合理確定確需增加的人員數量并說明“確需增加人員”理由,盡量減少和控制確需增加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煤礦“確需增加人員”要按照提出申請—上級公司或主體煤礦企業審批—屬地縣級、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逐級審核—省級現場審查—出具審查意見的程序實施。
煤礦向省應急管理廳(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時,要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煤礦“確需增加人員”申請登記書;
(二)符合本細則第二十條要求的相關資料及圖紙;
(三)煤礦勞動定員制度、入井(坑)作業限員制度和減人計劃;
(四)煤礦“確需增加人員”上級公司或主體企業審批文件;
(五)屬地縣級、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逐級審核意見(含在“申請登記書”中)。
省應急管理廳(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接到煤礦“確需增加人員”申請后,適時組織市級、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員和相關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審查意見,并作為煤礦落實限員規定和接受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煤礦“確需增加人員”經現場審查同意后,要強化定員、限員管理,嚴禁以“確需增加人員”名義進行采掘作業。
煤礦在災害治理、巷道維修、充填開采、沿空留巷等工作結束后,應按《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將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恢復至限員范圍內,同時應向市、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三條? 煤礦災害類型發生變化(由其他礦井鑒定為災害嚴重礦井的),應按《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重新修訂入井(坑)作業限員制度并進行限員變更,存在“確需增加人員”情形的,按本細則有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四條? 煤礦上級公司或主體企業要嚴格審核所屬煤礦“確需增加人員”情形,制定井(坑)下工作時間管理制度,并通過現場檢查、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實時監測等方式,加強對所屬煤礦執行限員制度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超定員等問題隱患立即糾正。
第二十五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將煤礦執行限員規定情況作為日常檢查的重點內容,強化監督檢查,并在開展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復工復產驗收等工作時,對煤礦執行限員規定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核查、考核和驗收,督促煤礦認真落實限員要求。要嚴格審核審查煤礦“確需增加人員”申請事項,發現煤礦不符合“確需增加人員”情形而提出申請的,不予審核;現場審查時,發現煤礦“確需增加人員”申請信息虛假或者以“確需增加人員”名義進行采掘作業的,不予通過現場審查。
對未達到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要求的煤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查處,查處煤礦自整改完成起半年內,不予核增生產能力、不予通過一、二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露天煤礦3年后執行本條規定。
對煤礦存在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20%以上的,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的,礦長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管理制度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未安裝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等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進行督辦;對未經省級現場審查同意擅自增加“確需增加人員”并從事生產作業的,不帶、替帶、共用、人卡不符、一人多帶人員定位卡或識別卡作業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停產整頓。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井工煤礦單班入井作業“確需增加人員”申請登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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