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是農村公路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做好縣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二)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三)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
(四)對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日常檢查、驗收。
(五)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權路產保護。
(六)協調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的配合主體,要設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站,各村要有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是:
(一) 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管理。
(二) 組織村民搞好鄉、村公路水毀搶修恢復及冬季打冰掃雪和備撒防滑料工作。
(三) 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做好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應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十二條 資金來源:
(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汽車養路費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資金,其標準為: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際需要,每年從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農村公路的小修保養及日常養護。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財政資金應當逐年增加。
(三)統籌本級財政轉移支付用于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
(四)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拖拉機、摩托車養路費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
(五)受益企業或個人捐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與監管:
(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將養護資金足額用于轄區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并設立養護資金專戶,保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和擠占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二)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管和年度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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