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的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零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和《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l0631-2004)》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第二章 零售單位基本條件
第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的布設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各區、縣本著安全、便民、總量控制的總體要求,科學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布設方案須按《四川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眉山中心城區若需調整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零售單位須有固定的、不小于10平方米的經營場所;
零售單位之間的距離須大于50米;
(三)零售單位與一、二類保護物的距離須大于50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離須大于150米;
(四)以下場所嚴禁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單位:
1.純住宅樓、寫字樓(包括底層和地下室),超市、商場、農貿市場內;
2.重點企業、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設施周圍100米范圍內;
3.學校、幼兒園、體育館(場)、醫院、博物館、影劇院、機關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消防重點場所周圍100米范圍內;
4.變壓器及供電設施周圍10米范圍內;
5.城市中心城區一環(圍城)路以內或重點街道。
(五)符合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和《四川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零售單位還應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崗位責任制:
(一)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二)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零售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當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購銷管理制度;
(二)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七)搬運操作規程。
第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警示標志,警示內容包括:
(一)嚴禁煙火;
(二)禁止吸煙;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經常對零售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并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經營場所和煙花爆竹制品存放點內不得設置人員住宿,不得設置明火設施,電力線路應PVC穿管或敷設,電器具應為防爆型。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配備2個以上5公斤重的
干粉滅火器或其它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須進行經常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配備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各單位應按區縣安監局規定足額存儲安全風險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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