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益,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使用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運營等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等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以及防爆安全檢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種器材或者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是指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所構成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或者由這些系統為子系統組合、集成的系統或網絡。
第四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者系統的生產、設計、安裝、使用等應當遵循合法建設、合理使用和防護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有關部門實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
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建設、工商、保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組織應當推動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從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發揮技術保障和評價服務等方面的作用,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開展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宣傳普及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識,鼓勵使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設備。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覺增強防范意識,履行防范義務,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者系統的安裝范圍
第九條 下列重點單位和重要部位應當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者系統:
(一)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和武器、彈藥的專用存放場所;
(二)重要的教育、科研、醫療單位以及國家或者省統一考試的命題及試卷印刷、存放場所;
(三)電信、郵政、金融單位和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四)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公共交通工具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重要路段、路口,地鐵、隧道、大型橋梁的重要部位;
(五)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六)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和重要計算機系統運行及信息儲存場所;
(七)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單位;
(八)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重要部位;
(九)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設施的重要部位;
(十)國家重要物資儲備場所、大中型商貿中心和大型農貿市場的重要部位;
(十一)賓館、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及體育比賽場館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客運索道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治安重點保衛單位的重要部位。
第十條 國家機關、大型企業、居民住宅區和其他單位的財務室、機要室、檔案室、配電室、收銀臺、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根據實際情況安裝符合標準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者系統。
第十一條 禁止在他人區域或者賓館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他人隱私的場所安裝視頻音頻等監控系統。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社會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系統,確需安裝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批準。
第十三條 在社會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視頻監控系統的,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要有標識。
第十四條 安裝、使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者系統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用戶和他人的信息;不得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侵害他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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