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監督管理
???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會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 (一)分析安全生產形勢;
??? (二)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 (三)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 (四)通報安全生產事故指標控制情況;
??? (五)布置階段性重點工作。
??? 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在十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 (一)上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下級人民政府;
??? (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 (三)有關部門負責監督其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
??? (四)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轄區內無主管部門的生產經營單位。
??? 第四十四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職責:
??? (一)指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 (二)督促有關單位排查和治理安全隱患;
??? (三)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的重大和共性問題;
??? (四)掌握有關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 (五)對被監督單位進行年度綜合考核;
???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 第四十五條 每年3月31日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被監督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 第四十六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實行專項督辦制度,明確責任單位,下達整改指令,限期整改。
??? 第四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置安全員,進行日常安全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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