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管線管理,防止外力破壞造成管線事故,保障地下管線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燃氣、電力、輸送石油、輸送天然氣、工業物料、熱力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天然氣。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地下管線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信息檔案等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地下管線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監管、條塊結合,以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指導全市及所轄區域內的地下管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義務,掛牌督辦重大安全隱患消除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負有地下管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項目審批工作。
(二)經濟信息部門指導電力企業開展電網地下電纜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進行許可審批,并責成相關單位到施工地供電公司備案。
(三)規劃部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和備案管理;組織開展本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以及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地下管線安全監督管理。
(五)國土房管部門負責除農村宅基地以外各類房屋的修繕、改造、拆除和安全鑒定的管理工作。
(六)市容園林部門負責市容綜合整治、市容環境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安全監督管理。
(七)市政公路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地下管線占道掘路施工作業監督管理;已接收管理的道橋、公路(含高速公路)范圍內地下管線施工的協調管理。
(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市地下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工作。
(九)交通港口部門協助本市港口、國防交通建設工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安全監督管理。
(十)公安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治安、交通、消防等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相應的刑事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
第六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加強管線的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一)地下管線的敷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運行維護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健全地下管線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線進行日常巡護。
(三)建立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有巡查時間、地點(范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上報記錄等。
(四)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發現危害管線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其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對管線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線事故的發生。
(六)凡是涉及所屬地下管線的施工項目,要對地下管線情況進行現場交底,并作出明確的標識,必要時在作業現場安排專人監護。
(七)制定地下管線事故搶修預案,落實搶修機械、設備、物資、人員等。地下管線發生事故后,應當按照地下管線搶修預案和專業搶修預案組織實施。
(八)實行地下管線信息動態管理。定期進行地下管線普查,隨時掌握管線情況并做好預防。每年年初將普查數據及更新后的信息數據向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上報。
(九)建立地下管線安全檔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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