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地區實際,特制定和田地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和田地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每年三月確定為地區“消防安全宣傳月”,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活動,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條 地區以及各縣市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消防應急管理體制。各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火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火災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向地委、行署上報。
火災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火災突發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立即向地委、行署上報。地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和田地區公安局是本地區消防管理的主管部門。地區公安局消防局、各縣市公安局的消防大隊(沒有現役公安消防機構的為縣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級負責本管理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
發改、財政、公安、建設、教育、民政、衛生、文體、廣電、工商、規劃、供水、電力、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在全地區范圍內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險的發展,推廣先進消防技術的使用,提倡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及消防安全管理遠程監控等系統,提高全社會防滅火能力。
第八條 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地區應當與各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各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逐級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責任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辦法、獎懲內容和標準。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內部消防工作負全責,公安消防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督促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落實消防法律、法規。
第十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消防經費的財政投入。
第十一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消防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城市規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編制。
城鎮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訊、消防指揮系統工程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第十二條 已納入確定規劃的消防站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十三條 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選址應當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影響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
第十五條 消防給水管道陳舊或水量、水壓不足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結合管道擴建、改建進行技術改造,滿足消防給水的需要。
第十六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筑、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修和管理;單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單位負責建設、維修和管理,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單位共同負責;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由其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火栓建成后的驗收和檢查,每年定期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消火栓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已建消火栓的維修、管理經費及新增消火栓建設經費,列入城市維護費財政預算,財政、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此項經費的使用。
消火栓的建設、維修和管理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審批,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房屋權屬證書。
(四)對擬開辦賓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的,工商、旅游、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等部門不得批準。
(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電氣、燃氣等設備,質檢部門應制定標準對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產單位應標明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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