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以及評標專家等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和田地區范圍內從事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以及評標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對在和田地區范圍內從事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的單位,以及列入地區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間串通,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經濟損失、重大設計變更或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六)勘察、設計單位未按有關規定派設計代表進駐施工現場的;
(七)轉讓資質證書的;
(八)為其他企業提供圖章、圖簽的;
(九)偽造、涂改資質證書的;
(十)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單”:
(一)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
(二)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的;
(三)國家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控股的建設項目開標時,未在自治區、地區統一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
(四)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相互串通招標投標的;
(五)以管理為名,非法干預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
(六)在保密時限內向他人透露標底的;
(七)超越代理業務范圍承攬招標代理業務的;
(八)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九)轉讓招標代理業務的;
(十)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招標代理機構;
(十一)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
第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未按照合同和監理大綱規定派駐相應監理人員(總監、監理工程師及監理人員)參加工程監理的;
(五)未實行“旁站監理”,或者由于監理人員人為造成工期拖延,影響工程進度的;
(六)無證上崗的;
(七)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監理大綱履行監理職責,造成工程質量隱患和經濟損失的;
(八)未經審批擅自追加(減)工程量或追加(減)投資的;
(九)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
(十一)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十二)因監理責任而發生一起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在以往工程建設中發生過一起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的;
(十三)被國內其他地區級以上(包括地區級和地級市)單位列入“黑名單”的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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