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科學開發利用空中云水資源,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云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了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加強作業機構建設。
涉及本市跨區域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全市性重要水源區人工增雨作業等重要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指揮和協調。
第五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安全監管、財政、公安、民政、農業、林業、水務、煙草、保險等相關部門,應當無償提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等相關資料,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固定作業點的勘測、建設和管理工作,配合處理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發生的各類事故。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第八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及時開展作業:
(一)出現干旱或者預計旱情持續加重;
(二)庫塘蓄水嚴重不足;
(三)可能出現危害農作物的冰雹天氣;
(四)發生森林火災或者森林長期處于高火險等級時段;
(五)因天氣氣候因素導致生態環境惡化;
(六)其他確實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十條 按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于公益性事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在完成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確定的公益性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依法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專項服務。-
第十一條 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會同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布局規劃,經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后,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
經審核確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確定。
第十二條 本市重要供水水源區應當設置常態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實施常態化人工增雨作業,保障工農業發展及城鄉居民生產、生活用水。
第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建設用地屬于公益性事業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設備(裝置、設施)采購、轉讓、運輸、存儲、年檢、報廢和銷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實行嚴格的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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